致力于为考生提供优质培训服务
栏目分类
事业单位考试
0745-2777503
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及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研究制定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之规定,结合靖州县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靖州县人民法院、靖州县公安局、靖州县司法局决定在靖州县内公开选任一批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20名,其中随机抽选16名,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共4名。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公开选任
(一)选任方式
1、随机抽选:靖州县司法局会同靖州县人民法院、靖州县公安局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组织符合条件的、有意愿的候选人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情况登记表》。
2、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可向靖州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个人申请表》。
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推荐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向靖州县司法局提交被推荐人简历、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单位推荐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推荐意见。
(二)申报材料
1、《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个人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单位推荐表》三份。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及电子版。
(三)申报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止,上午8:00—12:00,下午14:30 —17:30(休息日除外),逾期不受理。
(四)申报地点:靖州县司法局或户籍所在地司法所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贵成 联系电话:13789275371
四、资格审查
靖州县司法局会同靖州县人民法院、靖州县公安局对随机抽取的居民、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到候选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人民团体进行走访调查,或者对候选人进行当面考察。
五、人选确定
靖州县司法局会同靖州县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个人申请或者组织推荐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
六、社会公示
靖州县司法局会同靖州县人民法院、靖州县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任命陪审员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七、提请任命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靖州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靖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任期为5年,一般不得连任。
八、通知公告
靖州县人民法院会同靖州县司法局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并将任命名单抄送有关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告。
九、公开宣誓
经靖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宣誓仪式由靖州县人民法院会同靖州县司法局组织。
十、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培训、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靖州县人民法院会同靖州县司法局负责。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靖州县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靖州县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十一、纪律规定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靖州县人民法院会同靖州县司法局查证属实的,由靖州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靖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1.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2.具有本公告第二条所列限制情形之一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4.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3项、第4项所列行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由靖州县司法局、靖州县人民法院、靖州县公安局共同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靖州县人民法院
靖州县公安局
靖州县司法局
2024年1月16日